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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机构、调整收入、明确边界……这份文件给生态环保人说明白了这八件事
发布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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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这份《指导意见》中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做出了回应,究竟有哪些 “引爆”眼球的看点?小编为你来一一梳理。

一问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职责范围有多大?

答:综合执法队伍职责范围将大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的执法职责更广,主要表现在整合了国土部门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各地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进一步整合地方有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

二问

以谁的名义执法?

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名义执法可以较好地与县级“局队合一”模式相匹配。具体模式由地方明确,可以参考公安机关内设大队的模式,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可以内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此种模式下,不宜以内设机构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三问

人员转隶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环境执法队伍应整体划转,人员、装备、固定资产全部整体划转至综合执法队伍。涉及职责整合的其他部门一般进行部分划转,对于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队伍和人员,个人服从改革大局,原则上应当转隶。对于无固定人员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的,采取听取个人意见的方式进行转隶,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二是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做出妥善安排,不能“一刀切”,搞断崖式精简分流人员,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逐步稳妥优化执法力量。针对大多地方执法人员工资水平明显低于行政编制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并鼓励探索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问

如何把好人员进口关?

答:一是严禁将不符合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

二是对于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将全面清理,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但是,不排除这部分人员配合从事辅助工作。

三是对现有使用公益类事业编制的人员,由同级编委统筹用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用编需求。

五问

执法层级改革怎么改?

答:一是省、自治区层面。要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对于已设立的执法队伍要进行有效整合,统筹安排,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逐步清理消化。此外,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可明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内设机构承担。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按程序调用市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另外,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域,如确有必要设置省级执法队伍的,由省、自治区按程序另行报批。

二是设区市层面。按照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副省级城市、省辖市整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原则上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在特别有执法需要的区或偏远的区,可设置派出机构。

三是区县级层面。《指导意见》仅是给出了实行的原则,赋予了地方较大的自主权,具体落实形式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确定。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由各省份确定。

四是直辖市层面。《指导意见》提出,直辖市的行政执法层级配置,由直辖市党委按照减少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的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六问

各级执法队伍的职责是怎么划分的?

答:一是省级职责。《指导意见》强化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督指导。即加强对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监督指导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二是重大案件查处。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省级单独承担了核与辐射、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方面的日常执法事项,还承担了重特大生态破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三是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和跨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

二是市县级职责。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侧重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侧重于微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不仅要参与执法,还要对全市的执法力量进行管理,使统筹起来的执法队伍能够发挥“1+1>2”的作用。对此,《指导意见》赋予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职能。

七问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究竟该听谁的?

答:《指导意见》提出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领导部门的定位。对综合执法队伍,《指导意见》指出了规范化、现代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发展方向,真正做到“让专业的人,专心,做专业的事”。

同时,与之相匹配,在基层执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局队合一”的模式,压实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对生态环境执法的领导责任,把资源和力量向执法一线倾斜。

八问

我们执法人员该做的都做了,还会被追责么?

答:一是建立队伍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其次,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最后,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行立功表彰奖励机制。

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要在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和发布,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实现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把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区分开来,避免基层执法人员权责不一致,承担“无限”责任。

三是建立干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推进及时、主动、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的,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治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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